浅述屠宰场生猪检疫质量的提升措施
对屠宰前的生猪加强检验检疫工作 要保障猪肉的质量还要做好屠宰前的各项管理工作。生猪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会产生应激性反应,从而导致大量乳酸累积在生猪的体内,会严重影响猪肉的质量。
落实检疫与疫病监(检)测相结合的工作要求,提高检疫把关质量。组织开展产地检疫专项督导,继续落实生猪产地检疫出证情况分级核查制度,提高风险把控能力。严格规范屠宰检疫工作。组织开展驻场官方兽医师资培训和警示教育,提升官方兽医履职能力。
消毒灭源工作是控制动物疫病关键技术措施之一。我站在做好动物防疫、检疫的同时,切实加强做好畜禽饲养场、交易场、屠宰场的消毒灭源工作。
实行动物检疫员学习培训月例会制度,加强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提高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和市场牛肉、家禽等畜禽产品的检疫和执法。
定点屠宰企业要提高质量安全意识,努力避免运输、销售中可能造成的污染、变质等问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销售地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法律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生猪定点屠宰厂驻厂检疫监督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动物卫生监督所派驻生猪定点屠宰厂检疫监督职责,规范开展生猪屠宰检疫工作,树立良好的动物卫生监督行业形象,根据《动物防疫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发现旅客携带检疫关注的风险的卫生检疫措施有哪些
1、对来自疫区的人员,必要时发给旅客就诊方便卡,以便发病时立即到就近的医疗卫生部门就诊。对来自黄热病疫区的旅客,要求出示黄热病预防接种证书,对无证书者予以留验或签发就地诊验卡。
2、④ 监督和检查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压舱水的处理;⑤ 可对卫生状况不良和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因素采取必要措施。(8)对发现的患有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的入境人员实施隔离、留验和就地诊验等医学措施。
3、(七)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检疫的携带物。
4、(五)需要采取的其他卫生检疫措施。采取前款所列交通卫生检疫措施的期间自决定实施时起至决定解除时止。
贵阳市家畜家禽防疫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家畜家禽(以下简称畜禽)和畜禽产品的防疫检疫监督管理工作,预防畜禽传染病,促进畜牧生产发展,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贵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如下:总则 第1条为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四)贵阳市家畜家禽防疫检疫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向所在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核准领取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检疫活动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一)贯彻执行《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及有关法规。(二)根据农牧部门的防疫规划,结合本系统的生产经营特点,制订系统的防疫检疫计划,规章制度、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简介
1、第254号现发布《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
2、第八条 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
3、第八条 来自国内疫区的交通工具,或者在国内航行中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交通工具负责人应当向到达的国境口岸卫生检疫机关报告,接受临时检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019修订)
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下称《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二条第二款。
船舶在出境或入境过程中肯定是不可以隐瞒疫情的。船舶中发现疫情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卫生检疫机关报告;如果隐瞒疫情的,则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内容
1、(1)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和监督管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贸易的顺利发展。
2、负责实施出入境交通运载工具和集装箱及容器的卫生监督、检疫监督和有关的适载检验、鉴定,负责出入境交通运载工具、集装箱、包装物及铺垫材料和货物的卫生除害处理的管理工作。
3、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作职责1 贯彻执行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实施细则、办法及工作规程,负责所辖区域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认证和日常监管等行政执法工作。
4、产地检疫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对出境植物、植物产品在其种植地、种植场圃、收获集散地、产地加工厂、产地储存场(库)等场所实施检验检疫,以保证检疫质量和方便货主、服务外贸的一种检疫工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