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法律客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1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量。
生活饮用水需要感官性状良好。透明、无色、无异味和异臭,无肉眼可见物。生活饮用说在流行病学上是安全的。不能含有病原微生物和寄生虫卵。生活饮用水在化学组成对人无害。
本标准所指水质要求是指居民用户端水质必须符合GB5749—2006的要求。饮用水必须消毒《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中的5规定“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这是一条总的要求。
水质卫生标准见表2-1。指标卫生标准感官性状达到无色,透明,无异味。
标准简介GB 5749-2022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pdf 全文 ) 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3月15日联合发布,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生活饮用水必须确保感官良好,为人民所乐于饮用。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共35项。
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1、GB5750-202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中国制定的针对生活饮用水的质量安全标准,其中包括了水源、水质、水处理、供水、保温和容器等多个方面的要求和规定。
2、规定了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pH、总硬度等项目的指标。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
3、凡与水接触的给水设备所用原材料及净水剂,均不得污染水质。新材料和净水剂均需经过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
4、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9-2006》中规定它的TDS值是的不大于1000ppm=2000us/cm电导,生活饮用水标准电导率限值为不大于2000us/cm的水。
5、国家饮用水的TDS值标准≤1000mg/L,国家标准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对饮用自来水的溶解性总固体(TDS)有限量要求:溶解性总固体≤1000mg/L。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的卫生要求
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应符合下列要求。1只经过加氯消毒即供作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每100毫升水样中总大肠菌群MPN值不应超过200;经过净化处理及加氯消毒后供生活饮用的水源水,每100毫升水样中总大肠菌群MPN值不应超过2000。
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要求水中的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引起急性和慢性中毒及潜在的远期危害(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共35项。
一般原则《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详见附录1〕中的14是指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的一般原则。如果在实际饮用水中存在。GB 5749—2006文本中没有规定的污染物,则按此原则处理。
水量充足,取用方便。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每年不少于一次。如发现有传染病患者或健康代菌者,应立即调理工作岗位。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第三条 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
生活饮用水的基本卫生要求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生活饮用水的基本卫生要求是:感官性状良好;流行病学上安全;化学组成对人无害。
凡与水接触的给水设备所用原材料及净水剂,均不得污染水质。新材料和净水剂均需经过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各单位自备的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严禁与城、镇供水系统连接。
简述生活饮用水的基本卫生学要求:保证用户饮用安全;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一般原则《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详见附录1〕中的14是指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的一般原则。如果在实际饮用水中存在。GB 5749—2006文本中没有规定的污染物,则按此原则处理。
标准简介 GB 5749-2022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pdf 全文 ) 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3月15日联合发布,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法律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第一条 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规范,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法律客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1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应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量。2集中式给水,除应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备外,不论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第三条 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农村集中式供水参照本规范执行。
法律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二条 集中式给水,除应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化处理设备外,不论其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取地下水直接供入管网的一次配水井,必要时,还应有除砂、防浑浊设施。
标准简介GB 5749-2022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pdf 全文 ) 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22年3月15日联合发布,自2023年4月1日起实施。
规定了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pH、总硬度等项目的指标。有关蓄水、配水和输水等设备必须严密。且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相连,防止倒虹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