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八条 城市饮用水二次加压供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第九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对城市饮用水二次加压供水水质进行一次卫生检验。
3、第一条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可以根据法律实行。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5、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恶化及水源性疾病爆发时应采取应急措施,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6、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四)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五)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
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1、水务、环保、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城管执法、质量技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3、高压开关失灵。机器制满水之后,开压开关应该起跳,断开电源。如果失灵,机器会一直工作,导致废水长流。判断方式:关闭压力桶球阀,泵继续在工作,肯定是高压开关失灵,更换即可。进水电磁阀失灵。
4、饮用水水质污染或不明原因恶化及水源性疾病爆发时应采取应急措施,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以下简称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是对河北省内生活饮用水的安全管理制度,其中包括管控标准及其制定、安全检测、健康教育等方面涉及的规定。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了生活饮用水的管理制度和标准。
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可以根据法律实行。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
4、法律分析: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城市供水条例》的有关规定而制定的。
5、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和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生产经营及相关卫生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6、第三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分类管理,政府主导、部门联动,企业自律、公众参与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