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四法三条例的内容是什么?
是对出入境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及事项进行检验检疫、管理及认证,并提供官方检验检疫证明,居间公证和鉴定证明的全部活动。包括出入境商品检验制度、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制度和国境卫生监督制度。
行政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等。
(四)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第四条 报检人在报检时应填写规定格式的报检单,提供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单证资料,按规定交纳检验检疫费。
第三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水果的检疫审批工作。国家检验检疫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水果的检疫和监管工作。
(二)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三)属于实施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出口质量许可制度以及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管理的;(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
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报检后,先检验检疫,后通关放行”。第一个步骤:报检;第二个步骤:受理报检。
出境检验检疫报检范围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
报检人在报检时必须填写规定格式的报检单,做到书写工整、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填制项目完整准确,单单一致,并加盖报检单位印章,同时提供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单证资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出入境货物报检须知:报检资格和要求:报检单位首次报检时须先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其报检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领取报检员证,凭证报检。
国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018第二次修正)
1、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境(含过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用于加工、非繁殖用途的禾谷类、豆类、油料类等作物的籽实以及薯类的块根或者块茎等。
2、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以下简称国境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
3、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时应当接受其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的卫生监督。
4、第六条 海关从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尽职尽责。
5、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6、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的外国籍邮轮和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籍邮轮及相关经营、服务单位的检疫监督管理。第三条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邮轮检疫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