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2015)
1、第一条 为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2、《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经2014年12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1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0号公布。
3、法律主观: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处罚规定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境卫生检疫的正常管理活动。
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艾滋病检测实验室基本标准 (一)人员条件。由10名以上医技或科研人员组成,其中具有高级卫生技术职称人员至少5名,中级卫生技术职称人员至少3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办法
《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办法》是中国政府规范特殊物品(如爆竹、化妆品等)卫生检疫管理的法规。该办法规定了特殊物品进出口的申报、检验、检疫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并明确了违反规定的处罚措施。
第一条 为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卫生检疫审批单》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对出入境特殊物品实施现场检疫。
法律主观: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处罚规定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境卫生检疫的正常管理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及《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进出境特殊物品必须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卫生检疫监督管理。未经海关许可,不准入境、出境。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及《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进出境特殊物品必须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卫生检疫监督管理。未经海关许可,不准入境、出境。
2、第一条 为规范出入境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3、也可以分批核销。D级特殊物品的风险最低,包括非免疫规划疫苗、第二类精神药品、体外诊断试剂等。这些特殊物品可以授权分支机构开展行政许可审批。对于不同级别的特殊物品,海关实行不同的风险管理措施,以确保公共卫生安全。
4、自理报检企业具备自主性强、提供全面的检验检疫服务等优势,但也需要承担相应的监管和管理责任。
5、第十一条 携带特殊物品出入境,应当事先向直属海关办理卫生检疫审批手续。第三章 申报与现场检疫第十二条 携带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各物入境的,入境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报,接受海关检疫。
6、可以。携带医疗证明和公证件就行,注意不能超过入境国海关规定的量。
天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控制、处置等工作。
突发卫生应急法是指国家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制定的一项法律。该法律主要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应对和处置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管理,旨在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共54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是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的条例。2003年5月7日,经国务院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
普及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知识,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自我防护意识。 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方针和原则是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时间原则应以: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同时要做好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艾滋病防治条例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以及关怀和不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宣传教育,提倡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良好的艾滋病防治的社会环境。
2、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传播和蔓延,救治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6、艾滋病防治条例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艾艾滋病的传播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性传播、血液传播、母婴传播、共用注射器传播、器官移植和输血传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