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
1、第六条 进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2、(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二)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证书方准入境的;(三)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四)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
3、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4、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是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规定的进出口商品或有关的检验检疫事项实施强制性的检验检疫,未经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不准输入输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1、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以下简称国境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2、属于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是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而制定的法律。
3、【正确】【精解】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颁布的第一部卫生检疫法规。
4、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法》(以下称《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5、《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卫生检疫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6、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再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四法三条例的内容是什么?
1、是对出入境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及事项进行检验检疫、管理及认证,并提供官方检验检疫证明,居间公证和鉴定证明的全部活动。包括出入境商品检验制度、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制度和国境卫生监督制度。
2、行政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等。
3、(四)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第四条 报检人在报检时应填写规定格式的报检单,提供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单证资料,按规定交纳检验检疫费。
4、第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申报内容进行审核,确定以下检疫方式,并及时通知船方或者其代理人。(一)锚地检疫;(二)电讯检疫;(三)靠泊检疫;(四)随船检疫。
5、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邮轮检疫监管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口岸的出入境邮轮检疫监管工作。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检验检疫一般是指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的总称。
2、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发货人或者生产企业申请,经海关总署审查批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免予检验。免予检验的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商有关部门制定。
3、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4、第十二条 代理报检企业代缴出入境检验检疫费的,应当将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情况如实告知委托人,不得假借海关名义向委托人收取费用。
5、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的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有哪些主要的法律依据
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出入境快件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快件运营人不得承运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入境的货物或物品。
本办法所称携带物,是指出入境人员随身携带以及随所搭乘的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托运的物品和分离运输的物品。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1、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以下简称国境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2、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法》(以下称《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3、属于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是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而制定的法律。
4、第九十七条 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人员、食品、饮用水和其他物品以及病媒昆虫、动物,均为传染病监测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