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猪肉卫生质量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根据《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和《四川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活动和生猪屠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经营行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制度。第三条 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定点屠宰,是指上市的生猪必须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定点屠宰厂(场)内进行屠宰。
商业部门贯彻《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家畜家禽防疫工作的通知》(国发[1989]34号文),加强国营商业食品部门畜禽防疫和畜禽产品检验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家畜家禽和畜禽产品(以下简称畜禽、畜禽产品)的检疫监督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畜牧业生产发展,根据国务院《家畜家禽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市对外经济贸易、商检、动植物检疫、卫生、工商、商业、公安、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市农委做好本市的畜禽防疫工作。
肉及食用杂碎加工程度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答案:1602000 解释:本题商品猪肝是杂碎,煮熟其加工程度已超过第二章所列范围的产品,应该归入第16章。
(3)加工农产品是指必须经过某些加工环节才能食用、使用或储存的加工品,如消毒奶、分割肉、冷冻肉、食用油、饲料等。按照其特殊程度划分 (1)可分为普通农产品和名优农产品。
加工工艺对于菜肴的质量同样至关重要。合理的加工工艺能够最大程度地保留原料的营养成分和口感,同时增加菜肴的色、香、味、形等方面的吸引力。反之,粗糙的加工方式不仅会破坏原料的营养价值,还可能影响菜肴的口感和外观。
GB 47817-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肉与肉制品检验。注意事项: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干燥、无污染。
(1)本章主要包括第一章所列可供人食用的动物的肉及食用杂碎,以及未炼制、不论是否供人食用的不带瘦肉的肥猪肉、猪脂肪及家禽脂肪。比较4个品目:001010103。
第十九章章注一(一)的规定:本章不包括按重量计含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其他水生元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超过209毛的食品(第十六章),但品目102的包馅食品除外。